Voltech 业务条款和条件
410-011 第 3 期
1.合同的订立
1.1 VOLTECH INSTRU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就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销售而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应视为包含这些条款和条件。除非公司在向客户确认订单时以书面形式做出或明确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否则对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变更或添加均不构成任何合同的一部分。
1.2 客户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均应包括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公司的订单确认书。如果本条款和条件与公司订单确认书中的任何条款发生冲突,则以公司的订单确认书为准。
1.3 这些条款和条件应覆盖并取代客户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的任何文件或其他通信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或贸易、习惯、惯例或交易过程所暗示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1.4 只有在公司书面接受客户的订单后,合同才生效。
2.价格
2.1 公司提供的销售产品报价不构成要约。报价自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有效。
2.2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明确说明,否则接受订单的基础是报价不包括任何增值税、特殊包装材料、承运人费用或关税。
3.付款
3.1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规定,客户应在收到公司的订单确认书后,在交货前支付款项。
3.2 如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客户应在收到本公司接受客户订单的通知后立即建立信用证。本公司应在向客户发出的订单确认书中列明其准备接受信用证的条件。
3.3 如果客户未能根据本条款第 3.1 款全额付款,则(在不损害公司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客户无需公司发出通知,有责任就尚未支付的金额向公司支付利息,利率为劳埃德银行不时公布的基准利率加 4%,自到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不论是在判决之前还是之后,并且:-
3.3.1 公司有权暂停根据该合同或与客户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进行全部或任何其他交付,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在任何方面免除其根据该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对公司承担的义务;或者
3.3.2 代替根据上文第 3.3.1 款暂停,公司有权根据下文第 11 条终止相关合同和/或与客户的任何其他合同,并向客户索赔。
3.4 如果运输包装费用或其他费用与价格分开列出,则客户仍应同时支付这些费用,就好像它们是价格的一部分一样,并应如此处理。
3.5 付款时间是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关键。
3.6 客户应全额支付合同项下到期的所有款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抵销、扣除、贷记或预扣。
3.7 退款由管理层决定
4 发货和交付
4.1 除非本公司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规定,产品将在客户处交付。产品抵达交付地点即完成交付。
4.2 尽管公司将尽合理努力遵守任何规定的交货日期,但这些日期仅作为估计或预期声明。因此,客户应在交付时接受产品的交付,交货时间不是合同的关键。
4.3 所售产品的风险应于交付时转移给客户。
4.4 在公司明确同意订立运输合同和/或安排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的情况下,公司应被视为仅作为客户的代理人行事,并且《1979 年货物销售法》第 32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不适用。
4.5 客户承诺在交货后尽快检查产品,无论如何在交货后四十八小时内。任何因产品交付不足或产品不符合公司确认的订单而提出的索赔必须在交货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未能在该期限内提出任何此类索赔将构成对产品的无条件接受,并放弃与未交付产品或交付错误产品或公司发票错误(视情况而定)有关的所有索赔。
4.6 如果客户未能在公司通知客户产品已准备好后 5 个工作日内接受产品交付,则产品交付应被视为在该通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上午 9 点完成,公司应存储产品并向客户收取所有相关成本和费用(包括保险)。如果在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交货,公司有权转售产品。
4.7 公司可分批交付产品。每批产品均构成一份单独的合同。任何一批产品的交付延迟或缺陷均不得使客户有权取消其他批次产品。
4.8 公司应在发送任何产品之前考虑从客户收到的取消订单的请求,但任何此类取消均由公司自行决定。
5. 财产
5.1 尽管已交付产品(或任何代表产品的文件),产品的财产仍属于公司,直至客户向公司全额支付产品款项或任何其他应付给公司的款项,且客户应作为受托人持有此类产品。
5.2 客户应(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确保其占有或控制的所有产品以及留在公司的财产均已贴上标签或以其他方式标记,以便于识别。
5.3 只要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公司,公司就有权在不影响客户购买产品的义务的情况下重新拥有产品,并为此目的进入买方占用的任何场所。
5.4 尽管产品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客户,公司仍可就产品价格提起诉讼。
5.5 在产品风险转移给客户至产品财产不再属于公司期间,客户应为产品投保所有通常由经营与客户类似业务的谨慎人士承保的风险。
6.规格说明
所有产品样品、图纸、规格和描述仅为近似值,仅供参考,因此公司对其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7.知识产权
7.1 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版权和知识产权,无论性质如何,均归公司所有。
7.2 客户不得:-
7.2.1 复制或抄袭产品中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软件程序或电气设计(在此分别称为“软件”和“设计”);
7.2.2 修改、反汇编或反编译本软件的全部或部分;
7.2.3 改变或修改设计。
8.一般责任
8.1 除本第 8 条的其余部分外,公司特此保证:8.1.1 公司有权销售产品;
8.1.2 在销售时,产品不附带任何费用或产权负担,且客户有权安静地占有产品;
8.1.3 在风险转移给客户时,所供应的产品不存在工艺和/或材料方面的重大缺陷,并且自此之日起一年内,公司将维修或更换任何不符合本保证的产品,但前提是,公司在本保证项下的责任应仅限于维修或更换受影响的产品,并且以客户为条件:-
8.1.3.1 立即通知公司任何此类重大缺陷,并无论如何在一年内通知公司;
8.1.3.2 在收到通知后十四日内,将受影响的产品以适当且充分的包装方式退还给公司,运费或邮费已付;
8.1.3.3 确保产品未以任何方式被篡改、修理、修改或改变;并且
8.1.3.4 确保产品免受损害或得到妥善保管并保留在买方手中。
8.2 本条件第 8.1 段中规定的保证代替并应被视为排除所有其他保证和条件,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无论是由普通法法规还是其他方式产生的。
8.3 这些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排除公司对以下事项的责任:(a) 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b) 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c) 违反 1979 年《货物销售法》第 12 条所暗示的条款或 (d) 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缺陷产品。
8.4 须遵守第 8.3 条:
8.4.1 如果公司未能交付产品是由于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战争、罢工、停工、静坐、贸易纠纷、洪水、场地或工厂或机械事故、或任何资源或劳动力短缺)(“不可抗力”)或客户未能提供足够的交付说明而导致的,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公司有权取消或解除合同,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8.4.2 公司未能遵守任何规定的交货日期并不构成违反合同,且客户无权将合同视为因此而被拒绝或全部或部分撤销本合同或任何相关合同或就该未能遵守或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要求赔偿;
8.4.3 公司不对所供应的任何产品不符合其特定用途承担责任;
8.4.4 无论在合同、侵权、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情况下,公司均不对客户承担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产生的任何利润损失或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的责任;
8.4.5 公司对客户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损失的全部责任(无论是因合同、侵权、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产品的合同价格;以及
8.4.6 客户不得依赖有关所供应任何产品的任何声明、承诺或陈述,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该等声明、承诺或陈述。
8.5 公司同意向客户提供产品的价格基于:-
8.5.1 给出并接受的保证;以及
8.5.2 所施加的责任的扩大和限制。
9. 转让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移、抵押、收费或处理其在本合同或任何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0.出口
10.1 除公司向客户确认的订单不同外,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出口销售。
10.2 双方明确同意,《国际销售统一法》不适用于本合同。
10.3 当产品需要运送至英国境外时:-
10.3.1 付款应按照公司向客户发出的订单确认书中指定的方式进行;
10.3.2 产品应按照公司向客户发出的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条款交付;
10.3.3 客户应向公司偿还任何运输、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但公司产生的任何该等费用未包含在产品价格中。
10.4 客户必须取得所有必要的出口或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同意以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当局的所有其他批准,以使公司和客户能够尽快履行合同,并且不得晚于公司能够在最早可交付产品之日交付产品所需的时间。
11. 破产和违约
11.1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1.1.1 客户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并且在收到公司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如可补救);或
11.1.2 客户的任何货物或财产遭受扣押或执行,或
11.1.3 客户暂停或威胁暂停偿还债务,或承认或被视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根据《1986 年破产法》第 123 条或第 268 条(视情况而定)的规定,或
11.1.3 客户开始与其债权人谈判或为其债权人利益进行任何安排,或实施任何破产或无力偿债行为,或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其全部或部分企业财产或资产提出任命管理员、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类似任命的申请或命令;或
11.1.4 为客户清盘而下达任何命令、通过决议、提出申请或采取类似程序(除非为了在破产的情况下进行重组或合并,并事先经公司书面批准),则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公司均有权在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立即暂停任何合同项下的所有进一步交付,直至违约得到解决,或终止承包商、客户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中任何未履行的部分,或根据公司的选择进行部分交付。尽管有任何此类终止,客户仍应向公司支付截至终止之日(包括终止之日)已完成的所有工作、使用的材料和交付的产品,并且所有未付款项应立即到期。
11.2 如发生上述 11.1 所述的任何事件,或客户合理地认为任何该等事件即将发生,客户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2. 解除权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时间根据任何法律在任何方面变得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条款和条件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受到影响或损害。如果任何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在删除部分内容后仍有效、可执行且合法,则应在对该规定进行必要的最低限度修改后适用,以使其合法、有效且可执行。
13.标题
这些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会影响其构造。
14.法律
14.1 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依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签订的每一份合同均应在各方面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管辖。
14.2 根据条款 14.3,双方同意接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并同意对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诉讼,诉讼文书可在其注册办事处向任何一方送达。
14.3 本第 14 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且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并不妨碍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无论是否同时提起),在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